民主黨成員林子健前年報稱被幾名操普通話的大漢在街頭擄走,期間稱遭虐打,並被「人」將釘書釘打在他大腿上。警方懷疑林子健「報假案」,控以一項「明知地向警員虛報有人犯罪」罪。案件今日裁決,裁判官認為沒有發生過林聲稱的被擄走事件,整件事乃被告自編自導自演,裁定林上述控罪罪成,重判5月。
任何人若故意藉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陳述誤導警務人員,就已經干犯了《警隊隊例》第六十四條中的「虛報有人犯罪等罪行」,即俗稱「報假案」,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一千元及監禁半年。
由於「報假案」的量刑上限最高只有半年,今次裁判官重判5月,可見林子健的案情嚴重,自編自導自演,最終被重判,真是自作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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