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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禁止蒙面規例〉推出後局面更亂的一些想法》

黃汝榮 2019年10月05日 16:53

黃汝榮:「現時暴徒暴行升級,或是好事,令政府出師有名,可以令《緊急條例》其他更強硬的部份及時推出。當然,我們的政府一定要意識到情況凶險,而且願意審時度勢,在條例上加碼。直面暴力升級此事實,然後在《緊急條例》上加碼,已成了唯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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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政府於10月4日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條例》),引入類似其他國家所實施的《禁止蒙面規例》(一般也稱《禁蒙面法》),無疑是走出了止暴制亂的第一步。是好事。


然而,激進者馬上以雙倍暴力回應政府的《禁蒙面法》,在升級的暴力面前,新訂的《禁蒙面法》顯然有點不湯不水,力度不夠。


力度不夠的意思,不是現時坊間的批評,說《禁蒙面法》只判一年監禁,太輕,未有足夠的阻嚇作用。本人對力度不夠的意思,不是上述這些末節;我要指出的是,林鄭政府現在的版本,未盡用《緊急條例》賦予的權利!


例如,《緊急條例》第2(2)(a) 條賦予政府,可規管通訉方法、予以管制及壓制。激進份子過往可在極速時間內號召非法集會、發放仇警、恐嚇及虛假消息,靠的就是特定的電子通訊網絡。這種訊息及通訊方式需要監察。


《緊急條例》第2(2)(i) 條,訂明政府可指定某些人,例如報社的負責人, 只能在特定的條件下,才可發出許可證或其他文件。透過這種方式,可以杜絕阻礙警方執法的冒牌記者取得記者證。此事並不難辦。


《緊急條例》第2(2)(f) 條,容許政府管制或沒收某些人的財產,此條文的原意,就是堵截支持非法活動的黑金,現在棄之不用,令止暴制亂的力度減弱。


又說說《緊急條例》第2(2)(b) 條,它容許政府羈留、驅逐及遞解違反此法例的人士。現在,香港不是隱藏着不少此類人士嗎?他們的「人權」 重要,但絕大多數守法市民的人身安全也很重要。 


《緊急條例》第2(2)(g) 條,賦予政府可恰當地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最起碼政府也該把違反《禁蒙面法》的罪行,列作「 例外罪行」來處理,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指,法庭對干犯了「例外罪行」的人士,不能判處緩刑了事。


《緊急條例》賦予政府維護社會秩序的權力範圍之大,難以盡述!可發揮的空間極大。而一國兩制的意思,就是中央下放權力予香港特區政府,放手讓港人治港。治亂世用重典,嚴峻時期以嚴法應對之,有何不妥?香港政府要有自信及有決心,一顯治港能力,發揮一國兩制的好處──有國家背靠之餘,又可以按自的方式放手辦事、止暴制亂。
 
如沒有其他相關條例配合協作,《禁蒙面法》對當前局勢是杯水車薪。既然已踏出立《禁蒙面法》這一步,就如向對方宣戰,如沒有更多可用的板斧配合備用,便無以反制升級的暴力,以及新增的手段--例如,有人已宣佈香港獨立。


現時暴徒暴行升級,或是好事,令政府出師有名,可以令《緊急條例》其他更強硬的部份及時推出。當然,我們的政府一定要意識到情況凶險,而且願意審時度勢,在條例上加碼。


直面暴力升級此事實,然後在《緊急條例》上加碼,已成了唯一選擇。

原圖: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1106138/%E5%8D%B3%E6%99%82-%E9%A6%99%E6%B8%AF-%E4%BF%AE%E4%BE%8B%E9%A2%A8%E6%B3%A2-%E7%A6%81%E8%92%99%E9%9D%A2%E6%B3%95-%E7%94%9F%E6%95%88-%E5%A4%9A%E5%8D%80%E6%B7%B1%E5%A4%9C%E4%BB%8D%E6%9C%89%E7%A4%BA%E5%A8%81%E8%80%85%E8%81%9A%E9%9B%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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