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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且從頭說起——兼談《基本法》第18條

余非 2020年05月26日 17:00

本文談《香港國安法》。我知道現時新聞報導已開始談此法比較具體的內容;可是,於我而言,法例始終仍未通過。所以,本文不談法例的具體細節,反而從頭說起,先弄清楚一些根本問題,以及涉及《基本法》的一些基本概念。讓兩會結束後,甚至完成立法程序了,可以再另文跟進《香港國安法》的情況。我一直認為即使決定表態支持,也要弄清楚究竟是甚麼一回事。於是一切從頭說起。

簡言之,這一次不是直接將中國國家安全法動用《基本法》第18條全部引入《基本法》附件三。中央不是這樣做。中國政府只是針對四方面的情況,另立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按第18條第三項的規定,引入《基本法》內。第18條共有四款內容,第三款內容如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最近讀到陳凱文5月21日刊出的文章〈《基本法》18條才是大絕!〉,覺得他寫得很清楚,解釋得很明白,而且是帶著思考去談問題,不是單線式的官方文字,我打算節錄摘引,讓大家弄清楚一些概念。引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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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人來講,今次兩會最大單的新聞,便是港區人大陳曼琪日前所交的提案,建議中央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再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三款的規定,將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然後不經立法會審議,直接宣布在香港實施。

當然,對於一直留意政壇新聞的人來講,有人在兩會提議中央動用《基本法》第18條,應該不會感到意外。過去本人已曾不斷撰文,提出香港若不為23條立法,中央便有機會動用《基本法》第18條,把內地國安法引入香港。……會否以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內在港實施,譚耀宗表示,這也是一個處理辦法。

事後,港大法學院副教授戴耀廷便曾在社交平台上撰文,質疑《基本法》第23條已規定港府自行立法保障國家安全,中央若把內地的國安法列入附件三,便是違反《基本法》。不過,大家有留意《基本法》第23條的法律原文,便知「自行立法」前面有個「應」字。換言之,第23條不是規定「只能由」港府自行立法,而是「應」由港府自行立法保障國家安全,但是港府沒做到「應」做的事,中央就只好引用《基本法》第18條,代港府去做了!

然則,這又是否意味引入內地國安法,或者中央為香港立國安法,再列入附件三,是一點問題都沒有呢?有人早前便在報章撰文,提出三個質疑:

(一)《基本法》第18條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余非按:現在香港國安法涉及的四個範圍,正正是跟國防、外交有關。】

(二)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必須是「全國性法律」:中央不能特別制定一條只在香港適用的國安法,然後把它列入附件三;

(三)若把內地國安法列入附件三,不可能在香港公布實施,只能通過本地立法,結果等於回到第23條立法的起步點。

然而,這三個質疑其實又有幾個斟酌位。誠然,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不可涉及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但國家安全保障的是全國,而不是香港一地。如此說來,不論是引入內地國安法,還是專門為香港訂立一條國安法再列入附件三,又怎會違反第18條第三款的規定?

其次,《基本法》所提及的「全國性法律」,……是指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所制定的法律,又或者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換言之,只要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訂立的法律,即使是專門為香港特區而立,也屬於「全國性法律」,可以列入附件三。已被列入附件三的《中國香港特區駐軍法》,便是典型例子。

其三,即使中央專門為香港制定一條國安法,再將之列入附件三,也不等於該法「只在香港適用」,……該法制定之後,任何人在全國領域範圍內都須遵守該法。

【余非按:意思是,國家安全是全國性質的事。國家安全漏洞問題發生在香港,為香港堵塞漏洞而立的法,而且緊跟程序由人大立法,當然是「全國性法律」。雖然法例在字面上針對的是香港,但性質上屬於國家整體層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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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樣說一次,大家在支持之餘,比較明白法理上是甚麼一回事。

而為何要由中央出手立「香港國安法」呢?特首林鄭月娥說得很清楚。

林鄭特首赴北京列席人大會議,22日下午已發聲明。她馬不停蹄,22日晚從北京回港後,立即會同主要官員召開記者會。林鄭特首的講法很清楚。在讀出聲明原文之前,我先用通俗的字眼「翻譯」她的意思。大意是:多得各方搞亂香港、專門削弱特區政府施政的破壞力量,你們終於成功了,成功攬炒了香港的經濟和政治環境。在甚麼也被拖後腿之下,惟有中央出手。這,就是中央介入的道理。

以下是22日下午發出的,林鄭政府的正式聲明:

「鑒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面臨的國家安全局勢日趨嚴峻,而特區行政立法機關難以在一段可見時間內自行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的立法,特區政府支持全國人大審議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在另一段則表示:「特區政府留意到《決定》針對的只是那些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的活動。這些恰恰是過去一年不少香港政商界和廣大市民極度擔憂的情況,亦令大家對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有更深切體會,並要求特區政府要積極應對。」

正正是特區政府沒能力在短期內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所以只好由中央代勞。最後強調,林鄭特首同時清楚表示,《決定(草案)》没有修改《基本法》,也没有取代或排斥《基本法》第23条。所以,香港仍有為23條立法的憲制責任。

明白了大概情況,且靜待正式版本出來後,再作跟進分析。

文章結束前做總結:過去一年,某些力量合力削弱政府的施政能力,抗疫做得好照樣找碴。而面對黑暴,司法系統的相關法律又長期「休眠」(「休眠」是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的用字)。總之,有人以為中央無能為力。其實是他們低估了中央的決心。

然而,於親建設力量和市民一片欣喜之際,在此以防萬一提個醒。香港國安法的設立,可以是另一場戰爭的開始。我認為香港的情況還是可控的,戰場可能是國際層面的角力,然後部份折射在香港身上。總而言之,未來一年半載都是高風險時期,凡事務實、理性冷靜,十分重要。

原圖:https://media.singtao.ca/wp-content/uploads/master_sandbox/2020/05/202005222108233033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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