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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港出聲編輯部時評】第二十集 審訊年輕暴動犯 要先考慮不判監 過時條例掣肘法庭損公義

2022年08月19日 18:30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09A條,除了涉及已列明的「例外罪行」,對於16歲或以上而未滿21歲的被告,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方法處置,否則不得判處監禁,「帶契」不少年輕暴動犯都毋須坐監。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早前表示,相關規定令法官判刑時有掣肘,「有些案件原本打算判監4、5年,但就因為受條例所限,最後只能夠判入教導所」,建議律政司考慮修例,以擴闊法官的酌情權。

對於陳官的建議,有兩方面值得我們思考。第一,「暴動罪」未有納入「例外罪行」之內,即法庭要對年輕暴動犯「傾向輕判」,是否應該檢討呢?另一點是對於犯事的年輕人,是否應該「傾向不判監」呢?今集幫港出聲編輯部時評,同大家一同探討!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3FAPppC7f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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