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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日後如何處理香港民族黨?

2018年08月01日 14:00

黃汝榮﹕「有趣之處是,事件雖未進入訴訟階段,但觀乎訴訟者的戰略及方向,似有高人指點。當李局長以維護公共秩序為由介入此個案、盡量減低政治元素的干擾時,民族黨卻聰明地把事件不斷往政治方向靠攏。是有人早已看穿法庭過往的言論及做法,愈往政治方向掛鉤,愈傾向對他們有利嗎?」

近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擬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下文簡稱民族黨)繼續運作。市民及政客對李局長此舉,有支持的,有反對的,也有人批評此行動來得遲了一點。究竟誰是誰非,筆者在此試圖剖析隱藏在此事件背後的關鍵。

據民族黨網頁所載,其六大綱領之首項為「建立自由而獨立的香港共和國」。而《基本法》第一章的第一條,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拿民族黨上述綱領與《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對比,究竟是李局長打壓結社自由,還是民族黨看來是違反了《基本法》條文呢?答案顯而易見。

近年來香港變得愈來愈奇怪,某些人明明是做了一些違反公眾利益或非法行為,但只要他們抬出「被政治打壓」或「為公民抗命」的招牌來,並把非法行為塗上政治色彩,便可以掩飾那些無理、無賴的行為,連法庭也「看似」被蒙騙其中,並且得到法庭庇護。事實上法庭對那些帶有政治味道的案件,處理的方法的確與別不同。司法機構曾多次在公開場合聲稱,法庭在處理紛爭時,只會處理法律問題,不會考慮政治因素,但這個取態是真確的嗎?就看看黃之鋒一案為例吧,引述終審法庭在該宗案件所說:「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可承認的」。終審庭認為「公民抗命」的行為,只要是在和平的情況下干犯,法庭便予以容忍, 甚或鼓勵。可能因此,黃之峰等數名上訴人,在刑罰上終可獲得寬大處理吧。法庭一方面強調「法律與政治不應掛鉤」,另一方面卻開宗明義贊同公民抗命的概念,法庭的立場不是十分矛盾,是講一套做一套嗎?

究竟法庭在處理涉及政治背景的案件時,是真的沒有政治定位,還是只是為了避免市民批評,而包裝自己成為一個政治中立的機構,實則卻明言或默許某程度的政治活動呢?或許,由於法庭在處理政治案件時的立場模糊不清,甚或極其曖昧,故不必要地,令帶有政治味道案件的訴訟結果平添變數。

回頭說說民族黨今次能否以「被政治打壓」為由,而成功阻止被禁繼續運作此議題吧。筆者相信李局長此際不單已審閱警方所提供的、涉及民族黨的資料,也應已獲取了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是在充足準備下才行事的。細看李局長向傳媒公佈擬取締民族黨時,強調是依據《社團條例》中的第8(1)(a)條(即以維護公共秩序為由),而非依據第8 (1 )(b)條(即把民族黨定性為一個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為由 )。此兩項條文中,前者沒有沾上政治因素,後者則充滿政治味道,基於法庭處理帶有政治意識的案件時,裁決往往優柔寡斷,甚或因「官」而異。李局長以前者的條文提出訴訟,好處是避開了個案的政治元素,從而可把訴訟的變數減至最低。此外,又可避開跨境舉證的困難(因民族黨涉及在台灣跟台獨力量互動),是一種遷就法庭「口味」及避開變數的做法,也是十分公正及負責任的做法。

有趣之處是,事件雖未進入訴訟階段,但觀乎訴訟者的戰略及方向,似有高人指點。當李局長以維護公共秩序為由介入此個案、盡量減低政治元素的干擾時,民族黨卻聰明地把事件不斷往政治方向靠攏。是有人早已看穿法庭過往的言論及做法,愈往政治方向掛鉤,愈傾向對他們有利嗎?

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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