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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見義勇為引發的官司怎解決?--從中體會中國司法改革的現況

余非 2018年10月30日 16:00

余非:「曾幾何時,香港以法律系統成熟,市民守法為榮。但今時今日,一切都發生變化。尤其是中港對照,變化非常微妙。第一點,中國的法律,定位為是社會的一部份;法律改革是要令社會大眾認同、令人民感受到審判過程和判決都公平公正。相對之下,香港的法律令人感到彷彿是不吃人間煙火的另一個世界。總之,市民感受不到很統一的公正性;很多判斷、對證據的解讀,因官而異。而且法律面前未必人人平等,大學生就比市民擁有更多平等。



第二點,由案例反映,中國進行司法改革後,對事實認證、解讀證據方面,不但比從前認真嚴謹,而且不少都做得很貼地,合符正常人情。相比之下,香港的法官,予人一種坐在冷氣間去判斷外面世界的感覺。」

近年愛看中國央視的節目《法治在線》。這節目令我多知了很多細節。今集就談兩則由見義勇為引發的官司。從中得到的觀察,會在講解案例後分享。

第一宗,是比較著名的朱振彪見義勇為案。2017年1月初,河北唐山發生「被追趕的交通肇事逃逸者被火車撞亡」事件。事發當日,目擊摩托車撞飛途人後不顧而去的朱振彪,一邊報警,一邊用摩托車追蹤都是開摩托車的肇事者張永煥。張永煥棄車逃走,朱振彪也下車跟上。當時張永煥走進一民居,拿了人家一把菜刀繼續逃走;朱振彪則拿起一張凳,跟戶主一起追上去。在保持距離下追蹤張永煥。不久,民警及戶主都沒跟上去,只得朱振彪一人繼續追蹤。結果,在翻越禁區、圍欄後,張永煥在高速火車疾馳而來時跳入路軌自殺。

一星期後,張永煥家屬報案,認為朱振彪多次辱駡、恐嚇張永煥,對其造成心理壓力,是張永煥尋死的主因。事情在2017年初發生,2017年11月法院通知朱振彪要應訴。張永煥家人向他索賠60萬(人民幣,下同)。案件2018年2月開庭,同月月中在合議庭商議下,法官一審判決朱振彪挺身而出制止違法行為,屬見義勇為,也沒有超出公民權限。駁回原告張永煥家人的索賠請求。

庭審最核心的爭議是「朱振彪的追趕是否對張永煥的死亡造成直接威脅」、而「見義勇為是否有限度」。而事有湊巧,張永煥跳軌前十分鐘,朱振彪手機沒電,沒再錄影。結果,綜合全過程的證據,以及不同階段的人證,再加上關鍵的火車行車記錄儀記錄下來的影像,法庭作出了上述判斷。火車行車記錄儀顯示,朱振彪在張永煥作勢要跳路軌時,向火車揮手,隨後更脫下外套向火車揮舞,示意要停車。但最終都阻止不了張永煥跳軌自殺。法官根據視頻,以及全部人證物證,認定朱振彪的行為沒有越界。

朱振彪在事後一個訪問中稱,被訴訟纏身的400多天,他聽到手機響號已害怕。而剛生了嬰孩的太太和父母家人都很受困擾。要面對網上網下的各種閒言閒語。而最令朱振彪放下壓力的,不是2月法院的判決,是半年後,2018年7月,政府頒發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書」。被問及未來如遇到相同情況,還會繼續追蹤嗎?朱振彪說:會。不過,到時可能會更成熟些,將事情做得更完美些。

朱振彪出身漁民家庭。大學二年級時曾入伍,在武警部隊服役了兩年。之後繼續回大學讀書。2015年大學畢業後,回到唐山老家跟朋友合夥做生意。朱振彪說家庭和軍營的教育,讓他立志做一個正直的人。

以上是引起社會反響的大案,以下這宗,是民間的小官司。

案件由浙江寧波市象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事緣2016年,三十多歲的沈智衛因見義勇落海救人而遇溺身亡。落水的吳女士不是沈智衛救起的,因當時風浪太大,沈智衛沒法游近吳女士。吳女士是由後來趕到的船隻救起的。事發半年後,當地政府確認沈智衛是死於見義勇為,並且在2017年底,即死後一年,為沈智衛的義行記了個三等功。可是,這些嘉許仍然免除不了沈智衛母親黎女士對兒子的思念。

期間,被救起的吳女士對七十多歲的黎女士從沒多謝及慰問。在精神受到傷害之下,黎女士向吳女士興訟,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等合共100餘萬元。很明顯,黎女士是心中不忿,多於是為錢而興訟。象山縣法院正式審理後,考慮了所有證據及理據,一審判決吳女士需補償黎女士約26萬元。吳女士不服上訴,黎女士也上訴,認為26萬元太少。雙方都上訴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以下談法院的考慮。沈智衛做短程接駁船生意,平日用小船載人載貨。當晚沈智衛接吴女士通知要接戴,即使是夜晚仍出船。而吳女士在應黎女士訴訟時,律師及她就是咬住這一點做文章,強調雙方是運輸合同關係;將矛頭指向沈智衛,反咬他違反安全原則在船尾讓她上船,而所駕駛的船隻也不適合夜間航行等等。總之,認為沈智衛要承擔她的安全。而且她不是由沈智衛救起的,所以不是沈智衛見義勇為的受益人。

法院深入了解事實,認為當時的接載關係只是口頭協議,既無單據,沈智衛亦未收受相關費用。即使存在運輸關係,但是於吳女士落水前,運輸關係並未履行。其次,法庭查證,被告落水是吳女士自身原因所致,跟是不是船尾上落無關。反之,沈智衛發現被告落水,立即主動跳入海裏救人。而更重要的,是沈智衛當時頭戴的帽有射燈。雖然因為浪大他沒游近吳女士,但在全黑的海面上,就是因為沈智衛射燈的光線,以及他在海上掙扎幌動,令其他人見到吳女士,從而把她救起。所以二審時,法庭認定沈智衛是見義勇為,而吳女士是受益人。法庭考慮了吳女士的經濟情況,維持一審26萬元補償費。沒再增加。

看完兩宗案的審理過程後,有何感想呢?我的感覺是,兩宗案都予我不離地、事實認證很細緻、判決扣緊真實人情的感覺。當中尤其是對證據的解讀,以及事實認證的分寸及綜合理解,通通都做得好好。而與此同時,就如前一個星期談「以正對不正」一文的內容,有很多事令我想起香港。香港近幾年的案例,無論在解讀證據,以及事實認證方面,不少都存在可議之處。

當我稱讚中國大陸的法律更貼近人民,以及事實認證更加可靠時,肯定有人會出於善意提醒我,以整體狀況而言,中國法治離可以稱讚仍有一段距離。我當然明白,以一個國情複雜,區域性生活條件存在差異的人口大國而言,上層改革要雨露均霑地落實到每一個角落,肯定需要時間。我更加明白,法院判了的裁決是否全部都得到落實執行?當中如何對付老賴,就在不斷改善中。我完全明白依法治國,人民守法生活是中國的世紀工程,也是一場漫長的教育。但是,千里之行始於足下。中國勝在很多事都找對了方向,日後是一步一腳印地去實踐。

文章結束前做兩點總結。曾幾何時,香港以法律系統成熟,市民守法為榮。但今時今日,一切都發生變化。尤其是中港對照,變化非常微妙。第一點,中國的法律,定位為是社會的一部份;法律改革是要令社會大眾認同、令人民感受到審判過程和判決都公平公正。相對之下,香港的法律令人感到彷彿是不吃人間煙火的另一個世界。總之,市民感受不到很統一的公正性;很多判斷、對證據的解讀,因官而異。而且法律面前未必人人平等,大學生就比市民擁有更多平等。

第二點,由案例反映,中國進行司法改革後,對事實認證、解讀證據方面,不但比從前認真嚴謹,而且不少都做得很貼地,合符正常人情。相比之下,香港的法官,予人一種坐在冷氣間去判斷外面世界的感覺。

十年河東、十年河西,一切差之毫釐謬之千里;而方向,一定比現在已走到多遠更加重要。

原圖︰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0216/50209b26da16417ca9d5f254afbd6dc8.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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