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早前向政府部門主管去信,指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及遭起訴,可被解僱,惹來黃絲的質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多次出席公開場合解釋政府的立場。他指根據《公務員規例》,若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不論有否被起訴,都可按事件性質考慮是否終止試用期。
聶德權強調政府對違法行為零容忍,公務員是否被終止合約,違法及被定罪亦非唯一衡量標準。若該公務員有任何行為令人質疑品行或操守,都需要負責。不過,聶德權又重申,被捕及起訴都有一定門檻,公務員一旦被捕,就算只是路過現場,部門首長也會先了解事件,再評定是否適合繼續做公務員。
至於有人質疑即炒試用期的公務員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聶德權則認為法庭判決及僱傭關係屬兩回事,試用期是讓僱主和員工雙方看看是否適合該崗位,政府可在試用期中觀察僱員的表現、品行和操守是否符合成為公務員。
公務員出糧的是公帑,試用期公務員被捕即炒根本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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