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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宣誓 涵蓋面應更廣

洪蒙 2021年01月05日 23:30

洪蒙 :「公務員宣誓,有人支持,也有人視之為洪水猛獸。其實宣誓效忠本屬平常事,世界上超過170個國家都設有宣誓制度,包括美、英等西方民主國家,公務員宣誓效忠國家是國際慣例,並不值得大驚小怪,也無須小事化大。公務人員宣誓就職,目的是提醒他們支持並捍衛憲法和國家,盡忠職守,拒絕宣誓等如拒絕接受國家基本的價值觀,而違反誓言則要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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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宣誓,有人支持,也有人視之為洪水猛獸。其實宣誓效忠本屬平常事,世界上超過170個國家都設有宣誓制度,包括美、英等西方民主國家,公務員宣誓效忠國家是國際慣例,並不值得大驚小怪,也無須小事化大。公務人員宣誓就職,目的是提醒他們支持並捍衛憲法和國家,盡忠職守,拒絕宣誓等如拒絕接受國家基本的價值觀,而違反誓言則要受到懲罰。

還記得2016年,反對派的游蕙禎與梁頌恆當選立法會議員,卻在立法會宣誓儀式上做出不符合要求的行為,最終喪失議員資格嗎?其實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早已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如今特區政府引入公務員宣誓安排,不過是再添一筆。

這個合情合理的宣誓制度,有甚麼人會抗拒?答案顯而易見,就是不認同國家和憲法,拒絕接受國家基本價值,不能盡忠職守的人,就如上述的游蕙禎與梁頌恆等人。既然如此,人各有志,政府亦非強迫宣誓,不願宣誓效忠大可自動辭職,另謀高就,但如果故意不依法完成宣誓,又或宣誓之後做出相悖的事,到時被嚴懲就與人無尤了。

最近一期《紫荊》雜誌在一篇名為《關於落實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本地立法問題的幾點探討》的文章中,更建議政府在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時,除了《基本法》104條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之外,其他如政府資助機構的工作人員(資助學校的教師、醫管局的員工、香港電台的員工等等),以及特首選舉推薦委員會委員、司法推薦委員會委員、區議員、法定及諮詢組織公職人員等,也應在本地立法中納入簽署確認或宣誓「擁護」「效忠」人員範圍。

這建議涵蓋面更廣,且能針對一些關係到服務市民大眾,以及與政制有關的範疇,十分值得支持。例如區議員必須宣誓,即可杜絕目前一班濫炒派黃絲區議員的破壞議會行為;而對於肆意歪曲事實散播仇中仇港思想的黃教師,也可收阻嚇之效;又如港台那些出政府糧反政府的倒米壽星,相信也不敢胡亂造次。因為有違誓言者,除了被罷免,隨時要負上刑責。

原圖:https://std.stheadline.com/exclusive/article/291/%E7%8D%A8%E5%AE%B6-%E6%96%B0%E5%85%A5%E8%81%B7%E5%85%AC%E5%83%95%E5%AE%A3%E8%AA%93%E6%A8%A3%E6%9C%AC%E6%9B%9D%E5%85%89-%E6%9C%80%E5%BF%AB%E6%9C%88%E4%B8%AD%E9%A0%88%E7%B0%BD%E6%95%88%E5%BF%A0%E8%81%B2%E6%98%8E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453441/%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6%9E%97%E9%84%AD%E8%A6%8B%E8%AD%89%E4%B8%8B%E9%AB%98%E7%B4%9A%E5%85%AC%E5%8B%99%E5%93%A1%E5%AE%A3%E8%AA%93-%E7%BC%BA%E5%B8%AD%E5%AE%98%E5%93%A1%E5%B0%87%E5%8F%A6%E8%A1%8C%E5%AE%89%E6%8E%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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