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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官批5被告保釋 鄒幸彤另涉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繼續還押!

2021年10月22日 15:00

警方國安處早前引用《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第5條,要求已解散的支聯會提交指定資料,惟眾人拒絕交出相關資料,事後共5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

5名被告依次為鄒幸彤(36歲、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及徐漢光(72歲、退休人士),被告早前否認控罪。

案件昨日(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其中3名被告再次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押後至今日(22日)宣佈決定。

羅官認為案件已被傳媒廣泛報導,加上警方已檢取大量證物,考慮到情況有變故批准保釋,縱使梁錦威及陳多偉沒有申請保釋,羅官仍批出兩人的保釋。另外,在眾多的保釋條件下,鄒幸彤以及梁錦威明言未能完全遵守控方提出的保釋條件,並即時申請撤銷保釋,羅官稱須同等對待所有被告,其後駁回兩人撤銷擔保的申請,續指將選擇權交至他們手上,如他們選擇不簽擔保紙,這是其自由。

換言之,此案的5名被告均獲保釋,惟鄒幸彤另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須繼續還押。

5人原獲准以下列條件保釋:

1)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
2)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3) 不准離港
4) 現金一千至一萬
5) 交出所有旅行證件,包括 BNO
6)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於 24 小時內通知警方
7) 每星期往指定警署報到一次

原圖:香港電台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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