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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聘英大狀惹關注 陳曼琪重申《國安法》原則 涉外因素不宜公開審理

2022年11月25日 15:00

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陳曼琪律師,就《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條文和法律原則分享其個人意見,認為法院在審理有關國安案件時,倘當中存在涉外因素、國家秘密等, 根據《國安法》都不宜公開審理。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國安法》案,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一事,連日來在法庭上角力。最新發展是律政司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決定押後裁決。

當中涉及爭論聘用外國律師,有否違反審理《國安法》案的宗旨——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本港事務。陳曼琪日前則有論及《基本法》及《國安法》的原則,她先是重申不評論黎智英的案件,之後就列舉出相關條文。

發表自由並非絕對

其中談及《國安法》第41條,當中指明審判可因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第63條則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等的保密責任。

因此當審理國安案件時,倘法官或辯方律師擁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則有可能出現國家秘密外洩,以及辯方律師不能夠保守秘密的絕對責任。此外,陳曼琪亦從專業操守角度出發,認為隨時會產生效忠不同主體的衝突,而《基本法》第85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效忠不同主體的衝突」或構成干預。

正因為上述觀點,陳曼琪認為香港法院審理國安案時,倘當中有涉外因素、控罪或國家秘密,依據《國安法》第41條實不宜公開審理,否則國家秘密或將在公開審訊中被披露而不受保護。假如相關案件公開審理,亦會可能因國際輿論而有所干擾。陳曼琪亦指出公開審訊和發表自由並非絕對,要以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為凌駕性考慮。

相關爭議引起社會討論,暫時還是有待終院是否批准律政司上訴。不過,無論結果如何,有一點的確是值得留意,就是法規與自由如何取得平衡,當年黑暴正是有人無限放大自身權利,才會引爆亂事。還望香港各界引以為戒,勿重蹈覆轍。

 

原圖︰星島日報、陳曼琪Facebook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484704/即時-港聞-美媒指國安法憂慮下有外國駐港記者轉派至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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