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即將於12月18日開審,在此之前,接連發生外部勢力意圖打壓、干預案件審訊事件。案件一再受到干擾,社會上有意見認為,應啟動國安法第55條,將案件移交內地審訊。不過,筆者卻認為,這宗案件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不到萬不得已,案件不應轉移至香港以外地方審訊,以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堅定落實國安法的決心和能力。
黎智英案開審之前,美國有5位跨黨派國會議員提出所謂的制裁法案,要求美國政府制裁49名特區政府的官員、檢控及司法人員,意圖以此恫嚇負責執法、檢控和審訊的人員,干擾案件的審訊。其後,又有10位美國、英國、澳洲、印度、立陶宛等多個國家的天主教樞機及總主教聯署,要求特區政府即時無條件釋放黎智英。
外國政客意圖干預案件的審訊,外國宗教人士也不顧教義,插手香港內部的事務,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證明他們與黎智英之間存有十分特殊的關係。案件雖然還未開審,但僅從外部勢力一再干預的事實看,足以證明黎智英與外部勢力確有不尋常的聯系,案件的相關指控並非沒有根據。
外部勢力一再干擾審件的審訊,反映出這宗案件的審訊,備受關注,也具有較大的難度,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必須盡職盡責,確保案件能夠不受干擾,能夠依照法律的規定,得到公正的審訊,維護好法律的尊嚴,維護好香港的法治。
案件一再受到干擾,社會上有些意見認為,應該因應這些情況,啟動《香港國安法》第55條,經特區政府或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準,將案件交由駐港國安公署管轄,並依第56條,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定有關檢察院行使檢察權,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國安法第55條確有相關規定,而黎智英案在審訊的過程中,也確實存在外部勢力干擾的複雜情況,但是否已經到了必須啟動第55條,並將案件移交內地審理,則仍須仔細斟酌。筆者認為,黎智英案是香港落實國安法後,最受關注的一宗要案,如果能在香港完全審訊,對香港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不僅標誌着香港已經能夠全面貫徹落實國安法,亦能透過這宗案件的審訊,向全世界展示出,香港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人員,不會懼怕任何打壓、恐嚇、抹黑,不受任何干擾,有能力維護好國家安全,依法審訊好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
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雖然有美國政客、外國宗教人士,一再意圖干擾案件審訊,但特區政府官員及司法機構人員,以及法律界和社會各界,均已堅定地表明,不受美國及任何外國政治勢力的打壓和干擾,將會堅定履行好職責,確保案件能依法審理。沒有蹟象顯示出特區政府已出現無法處理這宗案件的審訊,或者出現特區政府已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因此,現階段仍應堅持在香港完全有關案件的審訊。
啟動國安法第55條,將黎智英移送內地法庭審訊,應視為最後的保障手段,只要特區政府及司法機構仍然保持正常運作,就不應該輕易將案件移交內地審訊。假如出現有人因受恐嚇、干擾和誤導,有可能對案件的審訊產生影響,則應該依法作出處置,確保案件審訊不受干擾。
從另一角度看,這宗案件的審訊,對香港也具有重要意義,依法完成審訊,顯示出香港有決心、有能力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好國安法,維護好國家安全。
(文章為作者的個人意見,並不代表《幫港出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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