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兩度延期,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三家相關公司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一案,今日(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續審。控方在結案陳詞中表明,控方毋須證明串謀協議在何時何地達成,只須證明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然繼續便可。條文同時指出,若黎智英到其他國家繼續進行請求制裁等行為,即構成違法,控方無需證據證明黎曾重新在其他國家達成新協議。
黎智英身穿米白色風衣出庭,由懲教署人員陪同下坐在被告欄。他一度向現場旁聽人士揮手及作出雙手合十的動作,在聆訊時不時雙眼閉目。期間有現場人士向他揮手致意,被法庭職員制止。
控方披露,黎智英已按醫療建議於15日起佩戴動態心電圖監測儀,並接受藥物治療。法官杜麗冰同時援引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確認黎智英身心狀況均適合出庭,並安排上下午各一次休庭,允許其根據需要提出額外休息請求。
立法後續執行串謀便屬違法
控方在終結陳詞中,針對辯方六大法律爭議逐一回應,控方強調,無論涉案串謀協議是否形成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只要在該法生效後,被告仍繼續執行協定內容,如請求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為,即構成違法,無需證明雙方在法生效後達成新協定。控方指出,串謀犯罪屬於非法行為,不可使用於民事合約法中「嗣後違法而受挫」原則,不能以法律變動為由主張協議自動終止。
反問是否需傳召特朗普作供
針對《香港國安法》第29條中「勾結」、「請求」及「其他敵對活動」的詮釋,控方明確指出,只要被告向外國或境外勢力提出相關請求,無論該請求是否被接收,均已觸犯法律。控方反問指,若有證據顯示黎智英曾請求美國前總統特朗普對中港實施制裁,難道需傳召特朗普出庭證明其「已接收請求」?控方指提出請求這一行為本身即具備違法性。
就辯方提出「制裁僅針對國家、不包括個人」的主張,控方反駁稱,國家治理依賴官員履職,針對中港官員的制裁本質上是對國家運作的干預,應納入《香港國安法》所規制的「制裁」範疇。同時,控方認為「其他敵對活動」不僅限於戰爭等武裝衝突,還包括貿易封鎖、政治脅迫等具有破壞性的非暴力行為,辯方對該條款的狹義解讀缺乏法律依據。
黎智英被控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由杜麗冰、李運騰、李素蘭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控方預計口頭陳詞需時兩日,書面結案陳詞長達8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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