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辱警罪刻不容緩!2025年8月27日,一名巴基斯坦裔售貨員在葵涌廣場,與警員爆發爭執,期間更辱罵警員,結果被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襲警兩罪。22歲的被告王志輝(KHAN Adeel),早前已承認前者罪行,襲警罪今日(10月1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至於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則罰款3,000元。
裁判官熊雪如在庭上指出,案件有眾多涉事時的片段,皆未見被告有以手戳篤警員胸口,另雖然有證人表示見到被告有襲警行為,但庭上未有傳召證人,亦未見有證據作支持說法。至於涉事警員作供有迴避,加上盤問下有動搖,最終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至於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法庭考慮被告年輕及有悔意,因而判罰款3,000元,但由於被告是自招嫌疑,因而拒絕其訟費申請。
時至今日,在未訂立辱警罪下,香港屢現執法者遭受辱罵的情況。警員履行職責守護香港,卻在執行職務時遇上刁難,甚至是侮辱,是否因為「挑釁」的成本太低所致?正如是次案件,只可以就被告擾亂秩序而作出罰款,阻嚇他人辱警又有多少阻嚇力?當斷不斷,反受其亂,唯有訂立辱警罪才可以遏止歪風。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www.stheadline.com/society/3524149/涉葵涌廣場流暢廣東話粗口罵警巴基斯坦裔售貨員被控襲警兩罪121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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