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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視國際人權法規定 聯合國報告員 干預香港司法獨立

2017年11月07日 20:00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訂明,除了依法律規定,而且為了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表達意見自由、集會權利才不受限制。究竟是兩位人權「專家」刻意不提,還是有心干預香港司法獨立?在衝擊政總案上訴申請許可裁決前夕才發聲明,動機顯然而見!

終院今早批准衝擊政總案上訴申請許可,「雙學三囚」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可保釋至明年1月16日。周永康獲釋後,煞有介事向兩名聯合國報告員道謝,指二人昨日聯署促終院處理上訴時考慮國際人權法,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禁令人懷疑,是否有外國勢力在事件上做了「工夫」,企圖趁臨裁決上訴許可是影響香港司法獨立?

聯合國言論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凱伊及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福斯特昨日發表聯署聲明,指聯合國「專家」擔心若維持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判刑,會「嚴重影響表達異見的自由、集會權利和捍衞人權者的整體工作」。聲明又提到,聯合國「專家」關注香港律政司「介入」案件,要求改變原審刑期云云。

這兩位聯合國報告員如此高調干預香港司法,變相是打擊司法制度下律政司的角色。他們口口聲聲「關注」香港律政司「介入」案件,事實上,律政司負責檢控,若對判決或刑期有意見,也是透過法律程序,經上訴庭去裁決能否覆核刑期。上訴庭亦多次重申,刑期覆核判決是基於法律觀點,指出原審法庭的錯誤。何來律政司「介入」案件?

若要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表達意見自由、集會權利,均有註明是「除依法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即是說,黃之鋒等人干犯了香港法律,或影響了公共秩序,不屬《公約》所保障的表達意見自由、集會權利。

再者,《基本法》第39條也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等國際法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故此,法庭按現行的香港法律去審訊已有考慮到有關國際人權法。

兩個聯合國「專家」看來不熟悉香港的情況,卻因黃之鋒等人而胡亂發炮,干預香港司法獨立,有何居心?

原圖: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559011-%E9%A6%99%E6%B8%AF-%E3%80%90%E4%B8%89%E5%AD%90%E4%B8%8A%E8%A8%B4%E3%80%91%E5%B0%8D%E5%AF%A9%E8%A8%8A%E9%9D%9E%E5%B8%B8%E6%9C%89%E4%BF%A1%E5%BF%83+%E5%91%A8%E6%B0%B8%E5%BA%B7%EF%BC%9A%E6%9C%83%E7%B9%BC%E7%BA%8C%E8%A1%8C%E8%90%BD%E5%8E%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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