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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辯方提法律爭議 指煽動罪超出檢控期限 稱涉新聞自由應對控方更嚴格 官質疑會否構成不公

2023年12月18日 20:0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國安案,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案件,今早(12月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開審,預料審期為80日。案件由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首日法庭將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時限爭議陳詞。

辯方就「煽動罪」檢控時限提出法律爭議,辯方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指明控方所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以2019年4月1日發佈首篇文章,2021年6月24日發佈最後一篇來計算檢控限期,即控方須在2019年10月1日或2021年12月24日前作出檢控。

法官李運騰問到,就辯方所爭議「begun」及「institute」,兩者所指的日期上有何分別。辯方先後指兩者所指的均是被告首次帶上庭,但涉及不同案例。

辯方認為控方把黎智英帶到庭上正式控告,才是就該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故控方在2021年12月28日提出法律程序,便已超過檢控期限;辯方認為,若超出檢控期限,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尤其本案涉及基本個人權利,涉及新聞自由,法庭應更寬鬆地詮釋法例,對控方更嚴格,並提及蔡玉玲及譚德志案例。又指控方可以選擇以沒有時限的控罪,去起訴黎智英,但現時控方以串謀控罪起訴,便超出了法定檢控時限。

法官杜麗冰質疑,煽動罪可能涉及一連串犯罪行為,有別於串謀謀殺等,只涉及一次事件。又指,如果按辯方的邏輯,被告首度完成干犯煽動罪行,6個月後再完成的相類罪行,便不會在檢控範圍之內。而法官李運騰亦指,若根據辯方的說法,需由被告親身到法院應訊才算是檢控,如果事後來不斷有人加入串謀,控方因以「串謀」控罪起訴,而無法起訴新串謀者,又或如串謀者身在海外,令控方起訴超出6個月時限,會否構成不公?

休庭後雙方繼續爭議條例中定義,案件押後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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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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