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處於星期三(4月30日)在將軍澳區拘捕國安通緝犯郭鳳儀父親(68歲)及兄長(35歲),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
今日(5月2日)上午,國安處落案控告郭父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案件於今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將郭父案件押後至6月13日再訊,待進一步調查,包括檢查從被告檢取手機及電腦內的資料,期間被告還押候訊。
辯方由關文謂大律師代表指,本案重點在於被告處理的資產為郭鳳儀的資產,還是屬於郭父本人的資產。
郭兄獲准保釋候查
據悉,警方較早前發現郭父等人曾經到海外與郭鳳儀碰面,警方展開調查後得知,郭父回港後便違法協助處理郭鳳儀在港的保單事宜,於是採取拘捕行動。控罪指,郭父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保安局於2024年12月刊憲公布郭鳳儀被列為「指明潛逃者」,並向其施行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撤銷特區護照」、「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等措施。
本案為警方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針對「指明潛逃者」施行措施中的「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的資金」罪,拘捕協助處理「指明潛逃者」在港財產的犯罪嫌疑人。警方提醒市民,處理屬於「指明潛逃者」的資金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7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逃犯郭鳳儀被通緝後,仍死心不息,逃竄至海外不斷開展反中亂港之事宜,包括要求撤銷香港駐美經貿辦的特權等。正如新任警務處處長周一鳴所言,維護國家安全是警隊首要工作重點,我們支持警方嚴正執法,打擊一切與逃犯勾結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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