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首宗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中,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昨日(12月15日)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立法會議員陳曼琪律師同日發表新聞稿,對有關裁決表示堅決支持,讚揚司法機構嚴格依據證據及法律規定,對被告黎智英依法定罪,有法維護了法治及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她又表示堅定支持港府依據《香港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和活動。
陳曼琪提到,法庭判詞顯示,黎智英是主腦,假借新聞自由之名,利用《蘋果日報》及其個人的影響力,故意製造虛假誤導資訊,長期發布煽動刊物、散播反中亂港言論,並勾結外國勢力請求制裁中國及香港。陳曼琪指,這已遠超法律容許範圍,非因黎智英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亦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她引述法庭指,發表意見和請求制裁是兩回事,且有大量證據顯示《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仍持續相關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香港社會穩定,情節嚴重。陳曼琪認為,經過156日公平、公開審訊,法庭基於充分人證物證作出定罪,不受干預、無政治考量,證據確鑿,充分彰顯香港司法制度嚴謹與公正。
有效防範與懲治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陳曼琪認為,此案作為香港首宗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對《香港國安法》相關罪行的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都具法律約束力,充分彰顯法治原則,對刑事涉案人士的法治保障不變,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及「一國兩制」具體實施,有四項重要意義:
首先,陳曼琪指出,此案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黎智英的定罪顯示,《香港國安法》針對的是少數危害國家安全者,保障絕大多數港人生命財產安全、合法權益、安居樂業。
其次,陳曼琪認為,判決充分體現法治原則,包括《香港國安法》第5條的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第41條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權的規定和第58條的公正審判權利。
第三,陳曼琪表示,《香港國安法》及本地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形成有效保護網,條文清晰具體,不豁免持續性違法行為及活動,既有效達至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目的,亦依法尊重及保護人權、各種權利和自由,能夠有效防範、制止與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第四,陳曼琪又認為,本案依法保障自由和權利。她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她指黎智英案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香港國安法》第4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任何人不能假借民主自由及人權之名危害國家安全。
堅決譴責外部勢力借案件抹黑香港
而對於外部勢力借黎智英案抹黑香港,以及台灣地區陸委會歪曲事實、罔顧法治、聲援反中亂港分子的行為,陳曼琪表示予以堅決譴責。她寄語港人必須認清事實,團結一致,提高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堅決支持香港特區政府、行政及司法人員履行维護國家安全、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和法治,堅決支持特區政府反制敵對勢力和別有用心者歪曲事實、抹黑香港的行徑。
陳曼琪的言論,講出了長期深受黎智英及其旗下傳媒所影響以至危害的市民之心聲,並道出了一個重要事實:《香港國安法》絕對是香港人的保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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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HKG報、星島日報
https://www.stheadline.com/article/204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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