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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地兩檢方案 保障國家安全下最好的選擇

吳壁堅 2017年08月07日 12:00

吳壁堅:“一地兩檢方案可否有進一步的優化,例如內地口岸的租借期能否短一點,由50年減到20年,相信20年後也應該有引渡協議、有23條立法吧,到時就未必需要在西九口岸有全面執法權了。另一方面,在協商合作協議時,能否加入檢討機制,例如每5年檢視一次現行一地兩檢的安排,看看在時代的進步之下,會否有更好的選擇,以釋除公眾的疑慮。希望有關當局能多加考慮民間的意見,讓一地兩檢這個便民措施盡快落實!”

筆者十分認同一地兩檢對高鐵的重要,也認為一地兩檢應事在必行。一地兩檢的好處,政府官員、學者均以用不同的理據與數據解釋過了,筆者不便重複,本也不希望班門弄斧。但是,近來太多無謂的爭議,也有太多不合常理的言論,故此忍不住以其他國家的例子,提出一些看法,希望以新的角度看一地兩檢這個議題,也藉此說明政府已盡了最大的努力去處理這議題。

事實上,一地兩檢在世界各地均十分盛行,例如政府提過的英國、法國與比利時,以及美國及加拿大,還有美國與加勒比海地區、美國與阿布達比等。當中美國與加拿大是非常典型的案例,因為當中涉及的地方非常之多,包括加拿大八個機場(將會多兩個機場加入一地兩檢)、若干由加拿大開往美國的火車站與碼頭,共有十多個地方進行一地兩檢。加拿大政府與美國政府簽訂協議,容許美國邊防人員在加拿大境內進行清關工作,當中美國人員的權力只限CIQ,即檢疫及清關,所有人員仍須遵守加拿大的法律。至於交通工具的行進方面,若果交通工具還未靠岸,仍須遵守加拿大法律。近來雙方簽訂了C-23法案,容許美國人員在加拿人員拒絕對懷疑人士進行搜身的情況下,擁有搜身的權力,可說是權力大了。

為何兩國需要一地兩檢,原因是來往兩國的人員非常頻繁,如果要在繁忙的邊境上再處理美加兩國的人士,負擔會更大,故此為著兩國的方便,便實行一地兩檢政策。

所以,回頭看香港的一地兩檢,實在是有必要。不少人也指出,內地高鐵站大部份沒有通關口岸,加上在車上通關也太費時失事,所以在香港高鐵站實行一地兩檢實有必要。但是,儘管我們如何支持一地兩檢也好,也必須要回答兩個問題:1 一地兩檢的目的是什麼?2 如何能在遵守基本法的前提下突顯一地兩檢的好處?

很多人也曾經質疑,為何政府不採用美加等地的CIQ模式,即只容許內地執法人員進行檢疫與清關工作,而不需擁有全面的執法權?政府官員曾表明,如果內地人員在西九關口不擁有全面執法權,將會造成保安上的難題。為何會如此說?這是因為有兩個重大的問題:

第一, 香港與內地沒有引渡協議。一般而言,國與國之間會協商疑犯引渡的機制,香港本有引渡條例,亦與19個國家締結協議,但因香港與內地並不是主權對等的地位,引渡協議並不適用於內地,故此回歸20年以來,香港與內地並沒有就疑犯引渡簽訂任何的備忘錄。不過,內地顧及香港的利益,曾將170名疑犯交回香港受審,但是,香港引渡回中國的疑犯,是零。所以,如果一地兩檢實施,而內地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法權的話,內地的疑犯或重犯可能會經高鐵進入香港,到時內地執法人員便沒有權力將他們逮捕;就算香港警方將他們逮捕,也不會將疑犯交回內地。這對內地來說,是一個重大的保安難題,暫時亦沒有其他的方法在保證國家法律安全之下又毋須給予內地全面執法權的方案,政府的方案可說是一個折衷之法。

第二, 香港並未就23條立法。一些內地顛覆、煽動叛亂的人亦可透過高鐵進入香港,如果內地沒有全面執法權,這些在內地違反國家安全法的人士便能逃之夭夭,在香港避過相關法律的規管,對中央來說,國家安全可說是重中之中。

我們不能照搬美加的一套,美加既有引渡協議、又不需顧及對方的國家安全,只需從方便、效率的角度出發。但香港與內地不同,既沒有引渡協議、也沒有國家安全法,作為中央的一個特區,也有義務顧及整個國家的安全,而不能事事只談權利。政府現行的方案,已是無可奈何之下的最好選擇,既符合基本法的相關原則、又能方便民眾、更保障國家安全。泛民當然不會認為這是最好的方案,因為在他們眼中,國家安全是不需要考慮的,只需考慮權利。

當然,方案可否有進一步的優化,例如內地口岸區的租借期能否短一點,由50年減到20年,相信20年後也應該有引渡協議、有23條立法吧,到時就未必需要在西九口岸有全面執法權了。另一方面,在協商合作協議時,能否加入檢討機制,例如每5年檢視一次現行一地兩檢的安排,看看在時代的進步之下,會否有更好的選擇,以釋除公眾的疑慮。希望有關當局能多加考慮民間的意見,讓一地兩檢這個便民措施盡快落實!

作者吳壁堅是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理事、將軍澳香島中學通識教育科科主任

原圖:http://assets.wenweipo.com/image/2017/08/04/zhangfei_3c349f49281d3317dc9c26c768cd439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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