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保安妨礙警方拘捕疑犯,並且施以襲擊,罪成判囚提出上訴,結果遭到駁回,需要即時入獄服刑。
2019年11月3日,有人在發起在多區進行「行街」示威,結果引發騷亂。其中,警方在大埔超級城擬拘捕疑犯時,遭人包圍阻止。事後3人被控「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於去年11月被判罪成,3人遭判囚4至5個月。
其中一名遭判囚4個月的被告鄭玉珍(55歲,保安員)不服提出上訴,昨日遭高院駁回上訴。原訟庭法官黎婉姬認為,原審裁判官被未有錯認影片中的被告,認為影片中投擲物件者,與上訴人當時的外型、衣著等相同。至於上訴方稱案發時,上訴人或因視線受阻,未能意識警方正進行拘捕行動。惟黎官反駁疑犯曾擺脫警員,並在地上爬行後才逃跑,上訴人沒可能未能察覺。最終駁回上訴,被告人需即時入獄服刑。
又一個天網恢恢的例子!當年黑暴猖獗之時,黃友大談甚麼無畏無懼,但要面對法律審判時,卻不欲承擔責任,既然如此又何必以身試法?落得階下囚的下場,又可以怪誰呢?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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