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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兩案刑期未能同期執行 「12瞞逃」鄭子豪、廖子文申上訴 今准2人即時獲釋 判決理由半年內頒佈

2024年03月19日 18:00

「12瞞逃」的鄭子豪和廖子文,因妨礙司法公正和涉藏汽油彈材料兩案被判入獄。原審法官決定將兩宗案件的刑期合併執行,總共為31個月。惟懲教署視其就妨礙司法公正案已服刑完畢,因此無法執行部分同期執行的命令。二人不服有關安排,就藏汽油彈材料案的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今(3月19日)開庭審理,裁定二人上訴得直,撤銷原定刑期,並改判他們可即時獲釋,判決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佈。

原審法官曾稱,其原意是想判兩人總刑期31個月,唯兩名上訴人於判刑前2人已完成潛逃偷渡案的10個月刑期,致部份刑期無法同期執行,又因《監獄規則》下「行為良好者獲3分之1刑期扣減」,指由他們被拘留至服刑完畢,原審法官建議他們上訴修補判刑缺陷。。兩人因而提出上訴,他們在2022年11月已獲上訴庭批准保釋。

兩名上訴人於2023年7月15日,因偷渡潛逃案被判入獄10個月,翌日再就製燃彈案判刑,法官游德康考慮到量刑整體性,准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

其後,懲教署表示兩人已就偷渡潛逃案服刑完畢,無法執行上述法庭命令。游官及後在判辭指,假如他一早知悉懲教署安排,會判處兩人囚21個月,以達致兩案總刑期為31個月。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98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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